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XX的起诉。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7年。...
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7)浙0103民初2104号
原告:XX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邱XX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程杰,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俞XX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俞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撤回对被告俞XX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俞XX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(原告已预缴)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原告XX有限公司自愿负担。
代理审判员董臻静
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
代书 记员蒋梦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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